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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检察官,让我有了生活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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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最无助的时刻,是你们为我撑起了保护伞,用正义与温暖照亮了我的生活,感谢检察官,让我有了生活的希望,通过这件事也让我懂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我保证今后不再发生这种事情了。

2023年4月,刘某在某医院住院期间,在微信名为“百草园”的人手中购入“风湿特效王”9包,刘某自己服用5包后,将剩余的4包卖给了同屋住院的病友。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药为假药。2023年9月,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销售假药罪向检察机关起诉,2024年1月,检察机关认为刘某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决定对其相对不起诉。2024年5月,刘某来到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控申大厅申诉,称对检察机关的相对不起诉决定不服。

“2023年4月,我只是在住院期间将自己服用的药感觉好用,给同屋的病友4包,病友把药钱给我了。但我真不知道那是假药,因为感觉用着不错才给的病友。公安局就因为这么一件小事,就说我是犯罪,检察院就给我作了相对不起诉决定,认定我有罪,我冤啊……”刘某认为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程序存在瑕疵、遗漏了相关证据,不认为其行为是犯罪。由于不了解相关法律程序,所以作了认罪认罚,导致检察机关作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控申检察干警接到申诉后,立即针对申诉人提出的相关问题,调取相关办案卷宗,并与相关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发现针对刘某提出的申诉理由出现了新的证据,影响事实认定,从新出现的证据分析,原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的适用的法律不适当。综合全案证据分析,认定对刘某销售假药属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案做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不适当,并将该案转交刑检部门审查,后经检委会研究决定撤销对刘某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

在得知申诉结果后,刘某对申诉结果表示满意,她说:“只是因为一个小小的举动,将自己用的效果不错的药,分享给他人就被定罪,简直太冤了。虽冤屈得以洗刷,自身权益得以维护,但是通过这件事,现在也知道这种行为国家法律是不允许的,以后会注意自己的行为,感谢检察院的帮助。”(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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