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也可以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以供执行吗?
答案是肯定的。
8月28日,双阳法院执行局成功对被执行人赵某、李某夫妻二人圈养的77头生猪进行“活封”。
基本案情
赵某、李某夫妻二人共拖欠杨某饲料款10余万元,杨某催要无果将二人诉至法院,调解书生效后,二人一直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某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二人有圈养“生猪”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线索,考虑到“生猪”随时可能出售,要求法院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考虑到案件保全的时效性较强,执行法官立即准备好防护服、口罩等装备,立案当日便马不停蹄地赶到了赵某、李某家中,发现二人确是养猪户,猪圈中共圈养了77头生猪,膘肥体壮,正在联系买家,随时准备出售。经过执行法官耐心地释法明理,二人同意配合法院保全,并强调自己债务缠身,希望能够再宽限一段时间。
牲畜等“活物”的保全不同于房产、车辆等“死物”,存在易病变、易死亡等保管难的问题,普通的保全方法明显行不通,为了保障申请人胜诉权益,同时不影响被执行人的正常养殖经营,执行法官做好防护,进入猪舍,对“生猪”逐一清点辨认并做好登记,由赵某、李某夫妻共同签字确认,并通过拍照录像的方式留存了保全证据材料,责令二人对被保全的“生猪”继续饲养,如发生病变、死亡等情况及时告知法院,将出售所得卖猪款后立即向杨某偿清债务或交由法院提存,法院在不影响其正常养殖经营的前提下,扣划部分卖猪款用于清偿债务。执行法官随即向二人送达保全裁定,成功将77头即将出栏的“生猪”进行“活封”,该案从执行立案到保全完毕用时不到6小时。
全力执行护权益,高效办案促公平。下一步,双阳法院执行局将持续精准发力,依法、善意文明执行,急案急办、特案特办,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切实提升执行质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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