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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法论案 | 浴池滑倒受伤 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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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公众浴池洗澡的时候

常常会遇到浴室地面湿滑的问题

这个时候总是要特别小心

那么如果在洗浴中心滑倒

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案件简介

2024年2月,宋某到某洗浴中心洗浴,宋某从搓澡床下地时摔倒受伤。宋某称是因为浴池没有在搓澡区铺设防滑埑,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地面太滑摔倒。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颧弓骨折、头面部外伤等。事故发生在洗浴中心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的公众责任保险期间内。后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某洗浴中心承担,共计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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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洗浴中心辩称,对宋某在其洗浴中心滑倒无异议,但洗浴区内设置有“小心地滑”警示牌,浴池内地板铺设有防滑地垫,搓澡床下确实未铺设防滑垫,但铺有防滑地砖,拖鞋也是防滑拖鞋,并称滑倒是因为宋某未穿拖鞋导致,其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即使赔偿也应由某保险公司负责,其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伤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拥有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在洗浴时应加强自身保护,有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同时被保险人地面湿滑无法避免,任何一家洗浴中心都有地面潮湿的现象,被保险人某洗浴中心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设置了警示牌,防滑垫,因此本次事故不应全部归于某洗浴中心的过错。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洗浴中心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宋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有义务采取一定措施预防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但洗浴中心属于较为特殊的经营场所,相较其他类场所滑倒的可能性更高;且洗浴中心具有封闭私密属性,洗浴者自身在洗浴中心这种场所应该比在一般场所负有更为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某洗浴中心在某保险公司处投有公众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宋某对其获赔部分可直接向某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最终法院判决宋某的各项损失由某保险公司承担60%,由宋某自行承担40%。

法官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为特定主体设立了安全保障义务,以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免受侵害。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侵权人对可能存在的危险应尽到注意义务,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某洗浴中心对宋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有义务采取一定措施预防损害的发生,而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充分预见洗浴时可能发生的危险,但其未尽到注意义务,对自己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官提醒

个人安全无小事,安全防范靠大家。作为经营者,应把维护消费者生命安全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定期检查设施设备、对潜在风险设备和区域醒目位置设立警示牌或警示标语予以提示,如遇损害发生应及时履行救助义务以防止损失扩大。作为消费者,应对周围环境充分观察,对有警示牌区域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如遇意外事故发生后及时固定、保存证据,以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图文:双阳法院)


责任编辑: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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