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黑龙江省司法厅制定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任务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围绕行政立法、政府法律事务、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行政执法监督、普法与依法治理、行政复议与应诉等职能,出台25条具体措施,进一步提高罚款规定的行政立法、执法质量,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切实保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在规范罚款设定方面,《方案》明确了“在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起草环节,指导起草责任单位严守罚款设定权限、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合理确定罚款数额;在政府立法审查环节,将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送审稿中拟设定罚款的规定作为重要审查内容,从合法性等方面依法严格审查,对存在问题的予以修改;加大设区的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审查发现设区的市政府规章违法变更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罚款实施主体、对象范围、行为种类或者数额幅度,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罚款规定的,及时予以纠正”等7项任务措施,进一步规范依法科学设定罚款工作。
在监督罚款实施方面,《方案》明确了“聚焦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重点领域,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严格落实‘四张清单’制度,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依法广泛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加大对涉罚款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力度,依法严格纠错,倒逼依法行政,推动规范文明执法。通过个案纠错在行政复议决定中指出问题、汇总个案反映的情况总结共性问题等方式,形成类案分析报告。确保有履行内容的涉罚款行政复议决定做到‘刚性落实’”等18项任务措施,进一步严格规范罚款的实施,强化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惩戒作用,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下一步,省司法厅将严格按照国务院《意见》要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将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工作作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为龙江振兴发展和现代化强省建设营造良好法治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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